江苏华辰: 江苏华辰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_当前观察
2023-05-17 19:10:48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公告编号:2023-016


【资料图】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所有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

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华辰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6-85056699

联系邮箱:hc@hcbyq.com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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